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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體面行為:管制還是利誘

 日期:2010-07-20   來源:人民網(wǎng)

●對于一些義務行為該不該獎勵的探討,其實也引出了這樣一個思考:到底什么行為才是應該受到獎勵?如果人們出于利益的誘惑而履行義務,實際上可能瓦解了一個社會建立秩序重要的義務基礎。

  ●我們整個公共環(huán)境的道德行為要得到長足的進步,關鍵就在于要進行真實的、日常的、高頻率的道德互動。一項行為規(guī)范的養(yǎng)成,既不能靠居高臨下的訓示,也不能靠糖衣誘惑的游戲。

  ●主持人:本報記者 支玲琳

  ●嘉賓:于海 (復旦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支玲琳:亂穿馬路、亂闖紅燈,已然成為當今城市交通秩序中的 “頑癥”。盡管各地先后祭出罰款、照片曝光、單位通報等種種 “招數(shù)”,但見效不大。日前,還有城市交管部門決定出資對不闖紅燈者進行現(xiàn)場獎勵,以此激發(fā)文明出行。對此您怎么看?

  于海:政府出錢獎勵那些不闖紅燈的人,實際上是鼓勵一種體面行為。這表明,政府的施政目標正在從原先對溫飽維持、物質(zhì)富足的追求,上升為對行為體面、社會秩序的重視,這顯然是一種進步。而且老百姓從中得到獎勵,其實也不妨視為是一種財富分配。因為無論如何,這筆錢還是增加了老百姓的福利,也合于和諧社會的大方針。

  對于獎勵的動機,應該給予肯定。當然,當政府花錢激勵一種行為,尤其是一種日常行為,得符合三個條件:適用于所有情境下的同類行為;是可以持續(xù)的;在道德上是做加法的。具體落到獎勵行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這個案例上,第一,獎勵不可無限適用。過馬路是一項日常行為,如果人人都遵守交通規(guī)則,政府顯然不可能獎勵所有的人。一旦停止獎勵,那么在民眾看來就是不再鼓勵有樣學樣。第二,獎勵顯然不可持續(xù),歸根到底是財力上不可持續(xù)。第三,一項本屬于必要要求的行為,其不履行不會受到懲罰,其履行卻能得到額外的金錢好處。如此鼓勵,可能會激發(fā)起為了個人利益而守紀律的功利行為,而非出于公共利益而守紀律的道德行為。經(jīng)濟激勵一旦停止,守紀行為可能也就隨之停止。從道德實踐的層面,同樣也是不可持續(xù)的。

  支玲琳:幾年前 《物權法》規(guī)定 “拾金不昧可獲償”,當時也引來了一片爭議,不少人認為是對“道德常理的背叛”。但從德國、日本的經(jīng)驗來看,獎勵拾金不昧,的確可以從物質(zhì)上刺激人心向善,進而化為道德習慣的意識強化、國民素質(zhì)的自覺提升??梢?,物質(zhì)激勵的作用不容小覷。放到闖紅燈這個問題上,是不是同樣適用呢?

  于海:拾金不昧是作出了一份額外的貢獻,至于什么樣的行為政府應該獎勵,我認為,這就涉及到對公民行為要求的層次分析。公民行為,按要求的性質(zhì)可分為三類,一是必要要求,即義務。如不損壞公物,不亂闖紅燈,不打架斗毆。所以對于必要行為,做到了是應該的;做不到,就要付出代價。義務是必須遵守的,我們何曾見過義務也是需要獎勵的呢?

  二是優(yōu)良要求,即超出義務之上的貢獻。這類行為須是基于本職工作,但又超越職責基本要求的超額貢獻,如在科技上有重大發(fā)明的科研人員,對教育事業(yè)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甚至犧牲生命的國家公職人員。政府的獎勵,主要就是面向這類行為。而獎勵,不僅僅是物質(zhì)性的,同時還有精神榮譽的價值,旨在全社會上下形成積極的示范和導引。

  三是鼓勵性要求。如鼓勵公民在本職工作外奉獻社會,從事志愿工作;鼓勵企業(yè)承擔經(jīng)濟責任的同時,也對社區(qū)和社會承擔更多公益和責任。對于這類行為,政府的獎勵主要是精神性和鼓勵性的。因為這類行為完全是公民發(fā)自慈善和公益理念,奉獻自己的時間和金錢來幫助社會中有需求的人。如果再用金錢獎勵加以回報,于慈善理念不合,更可能損害慈善行為的根基。

  對于一些義務行為該不該獎勵的探討,其實也引出了這樣一個思考:到底什么行為才是應該受到獎勵?如果人們出于利益的誘惑而履行義務,實際上可能瓦解了一個社會建立秩序重要的義務基礎。有時候,我們的獎勵看上去是出于好的動機,但是結果可能卻背道而馳。

  支玲琳:像不闖紅燈,的確屬于基本行為規(guī)范,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種本該履行的義務、規(guī)范沒有得到遵守的例子,實在是太多了。如何才能喚起人們對規(guī)范意識的覺醒?

  于海:當下社會存在著一種道德高調(diào)主義。人們往往只注重行為的道德表演,總是要求他人要如何如何,而對自身行為的約束、行為體面的審視卻比較缺乏。所以,才會滋生出公共場合 “爭先恐后”、罔顧公德的世態(tài)百相,以及腐敗等種種丟體面的行為。所幸,從獎勵不闖紅燈這個事情的正面來看,體面已經(jīng)納入政府的施政目標。我認為,道德意識的喚醒,一定是基于體面感的回歸和重視。

  支玲琳:其實,很多案例已經(jīng)告訴我們:處罰難見長效,獎勵又不可行,似乎是束手無策。在城市治理中,類似難題其實并不鮮見。難道文明行為的養(yǎng)成,真的是一道難解的題?

  于海:社會的公序良俗主要由義務構成。但義務,既不能靠簡單的命令、居高臨下的管制得以貫徹,更不能靠誘之以利而風行。前者,難以化為內(nèi)心信念,民眾總有逃避的欲望;后者,為利而行,本身就構成了對道德行為的損害。

  這次上海世博會給我的感觸很深。臺北之所以能夠做到垃圾不落地,靠的不僅是政府禁令,而更多的是當?shù)毓賳T、社會精英與普通民眾的堅持不懈的互動與影響。由此可見,一項道德行為,最深厚的根源、最強大的基礎,還是在于我們的心性,在于道德自覺和信念的內(nèi)在成長。而這,一定是靠反復實踐養(yǎng)成的,靠示范互動帶出來的。我們整個公共環(huán)境的道德行為要得到長足的進步,關鍵就在于要進行真實的、日常的、高頻率的道德互動。一項行為規(guī)范的養(yǎng)成,既不能靠居高臨下的訓示,也不能靠糖衣誘惑的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