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日期:2006-11-15 來源:科研處
粵社科獎 [2006]03 號
各地級以上市委宣傳部、社科聯(lián),省直各有關單位,各高等院校:
廣東省首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政府獎)評獎工作結束后,社會各界給予充分的肯定并對如何進一步搞好評獎工作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綜合這些意見的基礎上,根據(jù)《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的精神,我們對《〈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經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xiàn)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反映。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2006年10月20日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
實施細則(二○○六年十月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工作,根據(jù)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公示、授獎等各項活動。
評獎范圍和評獎標準
第三條 評獎范圍
凡我省個人或集體編撰并正式出版的專著(含個人專業(yè)性論文集)、教材、譯著等,公開發(fā)表的論文、調研咨詢報告,被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或省直廳級以上單位采納的調研咨詢報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參加評選。
申報評獎成果的評選時限的確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時間為準;在報刊上發(fā)表的論文、調研咨詢報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時間為準;未發(fā)表的調研咨詢報告以被采納的時間為準。
申報評獎的研究成果,其主編(或第一主編)、第一作者必須是我省的人員或集體。在評選時限內調入我省的人員,在評選時限內且未參加過同級別評獎的研究成果可以申報。在評選時限內已調出我省的人員,其研究成果不能申報。
已經去世的個人在評選時限內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單位代為申報。
下列成果不列入評獎范圍:
(1)凡已在高于或相當于本獎勵級別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
(2)尚未結項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的最終成果;
(3)由集體撰寫編成的論文集;
(4)沒有取得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及省直廳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認可、采納、評價等書面證明的未發(fā)表的調研咨詢報告;
(5)文藝作品及其翻譯成果;
(6)著作權有爭議的成果。
第四條 評獎標準
《獎勵辦法》第七條所稱“對不同類型的成果在具體評價標準上有所側重”是指:
專著必須在研究重大的現(xiàn)實、歷史和理論問題上有創(chuàng)見,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
譯著必須譯文準確,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及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教材必須在內容、結構上有創(chuàng)新,對科研、教學有重要價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須注釋準確,補闕拾遺,對弘揚傳統(tǒng)文化有重要意義。
通俗讀物必須適應時代需要,并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產生重要作用和影響。
工具書必須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實用價值和學術價值。
論文必須在學術上有創(chuàng)見,在本學科領域中居省內領先水平,并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于解決重要現(xiàn)實問題。
調研咨詢報告必須適應社會實踐的需要,具有較高應用價值,對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明顯效益。
評審機構
第五條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獎項評獎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對評獎工作的領導和對擬獎成果的核準,審議關于異議成果的調查報告并做出裁決等。
第六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起草評審工作方案,提出學科專家評審組建議名單,組織成果申報、會議評審工作,對擬獎成果進行公示,受理異議等。
第七條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由省內知名社科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審委的人選由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征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提名,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評審委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評審委的主要職責是:對學科組的復評結果進行終評,確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第八條 各學科專家評審組(以下簡稱學科組)負責復評工作,從初評結果中篩選優(yōu)秀成果,對優(yōu)秀成果的獎勵項目及獎勵等級提出建議,將復評結果提交省評審委。
建立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評審專家?guī)臁W科組的專家從專家?guī)熘绣噙x,由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聘任,實行動態(tài)管理。必要時可適當聘請外省專家。
評審程序和表決辦法
第九條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的評選按初評、復評、終評、核準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 申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的個人和集體,向所在單位送交申報材料,所在單位將本單位的申報材料審核、匯總后,根據(jù)所屬系統(tǒng)類別送交以下委托單位初評:
1、屬教育系統(tǒng)的送交廣東省教育廳;
2、教育系統(tǒng)以外的送交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
第十一條 復評由學科組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復評結果。
第十二條 終評由省評審委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終評結果。
第十三條 核準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以會議審核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學科組和省評審委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和委員參加,其表決結果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所有獎項均需到會學科組成員和評審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通過。
第十六條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評審工作實行完全回避制度,即有成果申報的專家不得擔任該年度整個評獎工作的評委;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有成果申報的專家不能擔任該成果所屬學科組的評委。
公示、異議及其處理
第十七條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受理制度。經核準的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項目,授獎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調查研究,由評審委提出處理意見,報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裁定。
提出異議的個人或單位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必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必須有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授 獎
第十八條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證書和獎金。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